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江县龙门镇福旺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26MA7AG1XY71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龙门镇三十都村龙门商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456号
2023年9月5日,我局委托平江县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平江县龙门镇福旺佳超市销售的“子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平江县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子姜”的《检验报告》(NO:2023NCPJD131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8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抽样批次的“子姜”留存。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4日从长沙供货商处,以8.3元/斤的价格购入了11公斤“子姜”,当时仅索取了进货票据,并没有索取其他材料,且进货票据现已遗失,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涉案批次“子姜”产品的进货票据及合格检验证明。因当事人未建立健全进销台账,据其陈述,上述“子姜”销售价格为9.96元/公斤。至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已经将上述的“子姜”全部售出,共计货值金额109.5元,当事人从中获利18.2元。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台账,无法召回相应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8.2元;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5018.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2
平市监处罚﹝2023﹞456号
2023年9月5日,我局委托平江县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平江县龙门镇福旺佳超市销售的“子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平江县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子姜”的《检验报告》(NO:2023NCPJD131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8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抽样批次的“子姜”留存。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4日从长沙供货商处,以8.3元/斤的价格购入了11公斤“子姜”,当时仅索取了进货票据,并没有索取其他材料,且进货票据现已遗失,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涉案批次“子姜”产品的进货票据及合格检验证明。因当事人未建立健全进销台账,据其陈述,上述“子姜”销售价格为9.96元/公斤。至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已经将上述的“子姜”全部售出,共计货值金额109.5元,当事人从中获利18.2元。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台账,无法召回相应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8.2元;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5018.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