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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县民艺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帕旦木·尼亚孜注册资本:3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652925MA790T3Y4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尤鲁都斯巴格镇塔格艾日克村2组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和市监处罚〔2024〕128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汽车衡主要用于粮食收购结算,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539-2016)有关规定,数字指示称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06月28日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在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最大称量40t)有效检定证书及证明材料,当事人自述2024年6月初安装,2024年6月17日开始使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未按规定申请并进行强制检定合格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电子汽车衡收购小麦。于2024年07月08日,新和县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人员分别用2000kg、4000kg、6000kg、8000kg、10000kg的标准砝码对上述电子汽车衡进行检定,称重显示器显示的重量分别为2000、3995、5995、7990、9980,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购买票据和销售票据,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7日至06月28日,总购进小麦237970kg,总金额546957.2元,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07月02日以2.37元/KG、2.40元/Kg、2.41元/Kg、2.45元/Kg等不同的价格销售小麦共229438kg,销售总额553087.83元,损耗量8532Kg,故当事人违法所得5645.83元(退还金额484.80元除外)。
1.没收违法所得5645.83元;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5645.83元(壹万伍仟陆佰肆拾伍元捌角叁分)。 2024年07月08日新和县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校准,检定为合格,故不没收。
10000.00元
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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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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