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翠容 | 注册资本:10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931188734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下双墩18号10-25轴B座3楼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0
(2024)鄂0104民初87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黄**
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7
2019-11-27
(2019)鄂0107行初60号
罗*与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冶金街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9-12-03
2019-04-15
(2019)鄂0104民初2184号
合同纠纷
胡**与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25
2019-05-21
(2019)鄂0104民初2188号
吴**与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25
2019-04-23
(2019)鄂0104民初2186号
熊**与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5-14
2019-04-04
(2019)鄂0104民初2194号
合同纠纷
高**与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5-14
2019-04-02
(2019)鄂0104民初2193号
合同纠纷
陈*与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4-26
2019-04-10
(2019)鄂0104民初2185号
合同纠纷
梁**与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0-31
2017-08-11
(2017)鄂0107执6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余**、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4184.26元
执行案件
9
2017-05-22
2017-04-27
(2017)鄂0107民初4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余**与罗**、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953.26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1-05
2017-01-05
(2016)鄂0105民初42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与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交综武三罚﹝2025﹞174号
三大队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4日收到支队转来相关线索,经调查发现,武汉天天驾驶员培训中心使用车牌号为鄂AG337学的车辆,在2025年11月28日05时07分-05时53分、2025年11月29日05时02分-2025年11月29日05时52分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未使用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0
2
硚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办账号,于2025年5月底上架发布时长26秒的案涉广告视频,视频内容含有“考试通过率稳居全市前三”、“累计培训30W+的学员”、“连续多年都是武汉市前三”、“很多60岁70岁都是一把过”等内容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信息中含有“考试通过率稳居全市前三、累计培训30W+的学员和连续多年都是武汉市前三”等内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应认定其为虚假广告。另,案涉广告中“如果你担心考不过会挂科,合格率连续多年都是武汉前三”、“很多60岁70岁都是一把过”的表述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的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案涉视频相关数据为评论数:0、点赞数:2、收藏数:0、浏览量:319。在现场检查指出存在问题后,当事人将该视频进行了删除处理,改正了违法行为。案涉广告视频为当事人员工刘辉制作发布,当事人要求该员工每月制作20条广告视频,并向该员工以每条视频50元的费用支付报酬。经执法人员检查,存在违法问题的广告视频仅1条,故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为50元。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且含有保证性承诺的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2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