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雅薇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玉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7MA8G6HM21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尖山镇陈村村32号2组(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处罚〔2024〕434号
2024年11月26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没收违法所得3元(叁元整);(三)罚款321元(叁佰贰拾壹元整)。合计罚没款324元(叁佰贰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321.0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2
磐市监处罚〔2024〕343号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5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没收违法所得5元(伍元整);(三)罚款680.6元(陆佰捌拾元陆角)。罚没款合计685.6元(陆佰捌拾伍元陆角),上缴国库。
680.6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3
磐市监处罚〔2023〕195号
当事人于4月10日从附近便利店散包购进以下真品卷烟并置于店内销售:云烟(硬云龙)7包,进价14元/包,售价15元/包;冬虫夏草(金)1包,进价85元/包,售价100元/包;天子(金)4包,进价18元/包,售价20元/包;金圣(硬滕王阁)5包,进价9元/包,售价10元/包;玉溪(软)5包,进价21元/包,售价23元/包;芙蓉王(硬)5包,进价23元/包,售价25元/包;利群(西子阳光)3包,进价30元/包,售价31元/包;中华(软)8包,进价65元/包,售价70元/包。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共销售上述天子(金)1包、利群(西子阳光)1包,共计货值金额1228元,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回收购进以下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并置于店内销售:利群(软长嘴)10包,进价33元/包,售价37元/包;利群(软红长嘴)10包,进价22元/包,售价24元/包。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利群(软长嘴)4包,利群(软红长嘴)9包,共计货值金额610元,违法所得3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小,货值金额小,危害性不大。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从轻给予货值金额5倍的处罚。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没收违法所得3元(叁元整);(三)罚款429.8元(肆佰贰拾玖元捌角)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上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4包利群(软长嘴);(三)没收违法所得34元(叁拾肆元整);(四)罚款3050元(叁仟零伍拾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3516.8元(叁仟伍佰壹拾陆元捌角),上缴国库。???????????????????????????????
3479.80元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