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蕙民粮油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立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21MA1CG3NU7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惠民家园30号楼6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东市监处罚[2024]2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12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进货经营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毒死蜱”项目、韭菜,“毒死蜱”项目、姜,“噻虫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通知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当事人称该姜是从亚萍干调批发,经营地址:鸡西市绿信蔬菜公司27号库购进,韭菜和螺丝椒是从杨艳蔬菜批发,经营地址:鸡西市蔬菜公司院内购进(执法人员已核查属实)。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货量22.4斤,进价:11.00元/斤(通过调查情况属实),计246.40元;销售价:12.00元/斤;货值金额:268.80元。其中用于抽样检验8.48斤,以12.00元/斤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均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完毕,至案发,销售金额268.80元,违法所得268.80元。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货量12斤,进价:4.50元/斤(通过调查情况属实),计54.00元;销售价:5.80元/斤;货值金额:69.60元。其中用于抽样检验10斤,以5.80元/斤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均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完毕,至案发,销售金额69.60元,违法所得69.60元。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进货量17斤,进价:2.80元/斤(通过调查情况属实),计47.60元;销售价:3.70元/斤;货值金额:62.90元。其中用于抽样检验6斤,以3.70元/斤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均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完毕,至案发,销售金额62.90元,违法所得62.90元,当事人共进该批次姜、韭菜、螺丝椒1次。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单位的货架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这批姜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要求:≤0.2;检验结果:0.5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要求:≤0.02;检验结果:0.75;单项判定:不合格。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供货方的相关手续,未能建立建全进货验收记录 。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供货商身份证、进货台账、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并记录在现场笔录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3年12月4日,经过再次检查了当事人进货验收记录,能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供述的进货经营该农残超标辣椒的违法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