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世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5UXPL62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牛家牌开发区一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9
劳动争议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9
(2025)京0102民初51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瑞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食时美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3-05
劳动争议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4
2026-03-05
劳动争议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30
(2025)京0102民初51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食时美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1
(2025)京0102民初51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瑞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食时美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坻市监处罚﹝2026﹞72号
2026 年 1 月 12 日,我局收到 12345 便民服务工单称,市民于 1 月 9 日在线上平台买到食品‘手工鱼面’,价格 13。14元。生产商: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拿回家后发现该食品标签上“安东酱配料”的营养成分表数据存在虚假标注情况。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GB 28050-2011 中 3。4 条和营养成分表计算通见附录 A 可以得到钠标示值 283mg 的 NRV%虚假标注为 142%,正确标注应当为 14%。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三款规定。同时发现该食品商品条码不是委托商的,是生产商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受委托生产的商品条码应当使用委托商的。生产商的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转让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法律责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诉求是根据食品安全法 148 条第二款合理赔偿 500,可以调解协商。我局于同日收到 12315 举报单称,其于 2025年 12 月 29 日在拼多多购买了一袋年糕鱼肉棒,里面年糕生产商为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后发现涉案产品里面的年糕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在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后,我局又于 2026 年 1 月 17 日、1 月 20 日,陆续接到 3 个不同举报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均反映当事人生产的手工鱼面产品的商品条码为生产商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而非委托商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上述举报人一致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6 年 1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区发现与上述举报人所购买商品同款、同批次的产品留样。经核查,涉事两款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委托商为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产商为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安东酱营养成分表显示的钠每 100g 标示值为 283mg,NRV%标示为 142%。年糕鱼肉棒产品标签标注的年糕营养成分表显示的每 100g不同项目标示值为能量:822KJ;蛋白质:4。6g;脂肪:2。7g;碳水化合物:15。0g;钠:564mg。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上述两款产品展示的商品条码,显示的企业名称为鱼本鱼(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被委托人称上述两款产品都是当事人生产的,目前已停产。执法人员在其陪同下对当事人成品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举报人已购买产品同款同批次产品贮存。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与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加工涉案手工鱼面与年糕鱼肉棒产品,当事人无偿转让其厂商识别代码与涉案手工鱼面、年糕鱼肉棒产品商品条码给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在定制产品外包装时,当事人方面将涉案手工鱼面产品内安东酱营养成分表里钠的数值错误标注为283mg/100g(应为 2830mg/100g),导致该产品按照营养成分表标示的钠含量计算 NRV%数值错误,将涉案年糕鱼肉棒产品内年糕鱼肉棒营养成分表错误写为年糕营养成分表,并将营养成分表内碳水化合物的数值错误标注为 15。0g/100g(应为37。9g/100g ) , 钠 的 错 误 标 注 为 564mg/100g ( 应 为372mg/100g),导致该产品按照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计算能量含量数值错误。2025 年 10 月 2 日,该公司使用上述外包装生产了 143 袋手工鱼面和 53 袋年糕鱼肉棒产品,其中手工鱼面作为成品入库 140 袋,用于成品检验 2 袋,用于留作备样 1 袋。年糕鱼肉棒产品作为成品入库 50 袋,用于成品检验 2 袋,用于留作备样 1 袋。2025 年 10 月 2 日,当事人分别以 3 元/袋、6。22 元/袋的价格将 140 袋手工鱼面与 50袋年糕鱼肉棒成品销售给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由其负责对终端市场销售。在得知此上述产品标签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和产品商品条码存在错误使用情况后,当事人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联系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已售出的手工鱼面与年糕鱼肉棒产品进行召回,因售出时间较长,共召回 0 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和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行为的构成要件。
1。没收违法所得731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