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秭归县沙湾茶叶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立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7MA4B1QRG3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松树树坳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5〕66号
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用于非法生产的外源物质白砂糖15.6kg;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秭归县支行,缴款账户:秭归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缴款账号:100379331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2
秭市监处罚〔2023〕42号
-
当事人在绿茶揉捻过程中添加白糖,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 “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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