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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宴滕冲餐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兴波注册资本:8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DXC3K95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西源街道金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世纪城腾海苑2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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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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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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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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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195号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不到位,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轻云减负植物油、云食海蛮允酥腐乳与其它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原料混合存放在食品处理区内,且已开封使用。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还不知道涉案食品已超过了保质期,存在使用于加工食品销售给顾客食用的风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当事人采购并使用无标签或标签不齐全的鹅肝、贵旺虫草花、鱿鱼标香甜鱼露、冻干松茸、玉梦红酸汤等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涉嫌构成采购和使用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对购进的酒类食品在仓库按500ml/瓶的规格预先定量包装在容器中,并使用热熔机封口成“宴腾冲 百香果酒”、“宴腾冲 十年窖藏紫糯酒”、“宴腾冲 樱花酒”、“宴腾冲 红茶酒”四种预包装食品,并在标价签和“酒水单”中按瓶标价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当事人自行生产待售的预包装酒类食品仅标示食品名称,未标示其他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没收依法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瓶、没收依法被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6个品种,计24袋(瓶)、没收依法被扣押的当事人分装的酒类共4个品种计2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4662元。 三、罚款20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24662元。
2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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