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楠欣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艳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07773722X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佛祖岭社区湖口商铺湖-26.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当事人2013年10月经核准注册登记,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佛祖岭社区湖口商铺湖26.27号从事药品销售。2025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药品跟踪处置的通知》,通知转来省局武汉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馈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经查,2024年8月23日,当事人向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了3盒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剂型:片剂,规格:20mg*28s,生产厂家/上市许可持有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8174362,生产日期/有效期:2023-11-27/2026-10-31),进货单价170元/盒,进货金额为510元。该批次药品入库验收后,分别于2024年8月28日销售1盒,销售单价161.8元/盒,2024年8月31日和2024年9月9日各销售1盒,销售单价172元/盒,三盒销售额共505.8元。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又向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了5盒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规格:20mg*28s,生产厂家/上市许可持有人: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批号:8174362,生产日期/有效期:2023-11-27/2026-10-31],进货单价170元/盒,进货金额为850元。该批次药品在验收入库后,分别于2024年10月1日、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19日及2024年10月23日各销售1盒,销售单价172元/盒,五盒销售额共860元。两次进货药品现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合计1365.8元,获利5.8元。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阿托伐他汀钙片”等涉案产品认定意见的函》,该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认定该药品为假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假药。
又查明,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采购涉案药品时,向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以及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首营资料、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以及药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11月1日另外7次购进同规格同种药品,购进价格在154.57至174元/盒之间。综上,当事人自称并非恶意采购低价药品、不知道采购的药品是假药的陈述可以采信。基于当事人“不知”是假药之事实,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中明确指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可以认定违法所得为5.8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提交了《情况说明》。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办人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8元的处罚,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