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中华注册资本: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663629723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东街58号2号楼1单元3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1
(2025)新0103民初1365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吴**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新疆东方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9
(2025)新2928民初19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康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3
2025-04-18
(2025)新2922民初11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4
2025-04-17
(2025)新2922民初11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阿克苏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5
2025-01-17
(2024)新2801民初84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海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6
2025-01-15
(2024)新28民终22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巴州七星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0-09
(2024)新0105民初5098号
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巴州凯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8
2024-07-17
(2024)新0105民初5098号
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巴州凯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9
2023-11-23
(2023)新2801民初7073号
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10
2019-07-12
(2019)新0105民初21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塔城市继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海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4-08-22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巴州凯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9
2022-01-07
(2021)粤2071民初27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美迪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5
2020-09-27
(2020)新0105执679号之一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塔城市继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3-23
2020-03-06
(2019)新2301执4172号之一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8-23
2019-07-12
(2019)新0105民初21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汇川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塔城市继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6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10-18
2017-04-05
(2017)新4221民初904号
侵权责任纠纷
胡*、胡自浩与乌鲁木齐西继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3-15
2017-03-15
(2017)新42民终169号
追偿权纠纷
额敏县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西继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舒达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6-16
2016-06-16
(2015)阿市民初字第55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与乌鲁木齐西继先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阿克苏宇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5)86号
经查发现当事人以下问题:一.当事人2025年3月22日未实际到场维保却填写了这一天上述两台电梯的纸质半月维保记录;二.通过调取监控,当事人在该酒店2025年4月4日、4月18日两次维保时,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三.2025年4月4日、4月18日、5月1日、5月15日、5月29日、6月12日两台电梯共计12份维保记录上均无电梯使用单位安全员的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与水磨沟区新民西街鑫福源宾馆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HCZY/WB20250121,两部电梯维保服务期限2025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共计14个月,维保费用10000元,按照每月维保两次计算,上述两台电梯每次的维保费用是357.14元,违法行为涉及7次维保活动,维保费用2500元,未发生退款赔款情况,违法所得2500元。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材料,2025年5月29日、6月12日的维保监控和维保记录,监控显示维保人员到场维保,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维保记录已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半月维保、维保电梯时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并处罚款1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罚没款合计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100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