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倪太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金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5555299421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老政府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5
(2024)吉0605民初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山倪太老年病医院
四平市乐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2
2020-11-04
(2020)吉0605民初73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毛**
白山倪太医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06
2017-07-28
(2017)吉民申22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与白山市倪太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12-06
2016-08-22
(2016)吉0605民初73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凤霞与白山市倪太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6-11-20
2016-11-20
(2016)吉06民终626号
张凤霞与倪太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4
2016-10-08
2016-10-08
(2016)吉0605民初8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姜**与白山市倪太医院、白山市江源区生殖保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04224.57元
民事案件
5
2016-04-20
2016-04-20
(2015)江民一初字第836号
张**诉白山市倪太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6-29
2015-06-29
(2014)江民一初字第77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与白山市倪太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77410.34元
民事案件
7
2015-06-29
2015-06-29
(2014)江民一初字第77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与白山市倪太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77410.3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源市监罚告〔2025〕1号SJ
经查:在2022年1月至2025年9月期间,白山倪太医院麻醉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销售。该院对麻醉药品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吗啡片(5mg)、盐酸吗啡片(10mg)销售价格是依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16﹞1518号)规定,对药品按实际进价加15%加价销售,盐酸吗啡注射液进价3.72元/支,销售价格4.28元/支;盐酸吗啡片(5mg)进价0.7825元/片,销售价格0.90元/片;盐酸吗啡片(10mg)进价1.335元/片,销售价格1.54元/片。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的通知》(医保发﹝2020﹞21号)规定,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由国家发改委产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文件规定盐酸吗啡注射液最高零售价格为3.72元/支,盐酸吗啡片(5mg)最高零售价格为0.7825元/片,盐酸吗啡片(10mg)最高零售价格为1.335元/片。
该院实际盐酸吗啡注射液销售价格4.28元/支,盐酸吗啡片(5mg)销售价格0.90元/片,盐酸吗啡片(10mg)销售价格1.54元/片,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22年1月至2025年9月,盐酸吗啡注射液每支多收费0.56元,共销售2,212支,合计多收价款1,238.72元;盐酸吗啡片(5mg)每片多收费0.1175元,共销售12,440片,合计多收价款1,461.7元;盐酸吗啡片(10mg)每片多收费0.205元,共销售580片,合计多收价款118.9元。三项合计多收价款2,819.32元。
以上合计多收价款2,819.32元。
经查:在2022年1月至2025年9月期间,白山倪太医院麻醉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销售。该院对麻醉药品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吗啡片(5mg)、盐酸吗啡片(10mg)销售价格是依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16﹞1518号)规定,对药品按实际进价加15%加价销售,按照《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的通知》(医保发﹝2020﹞21号)规定,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由国家发改委产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当事人于自2022年1月至2025年9月,盐酸吗啡注射液共销售2,212支,合计多收价款1,238.72元;盐酸吗啡片(5mg)共销售12,440片,合计多收价款1,461.7元;盐酸吗啡片(10mg)共销售580片,合计多收价款118.9元。三项合计多收价款2,819.32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20“违法程度:较轻。,由于当事人在检查期间积极主动的立即停止涉嫌违法行为的继续收费并与醒目位置张贴退款公告,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责令退款期间积极查找并退款1326.31元。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该单位逾期未退的金额1493.01元,依法全额没收,上缴国库。
2.对该单位违法所得2,819.32并处0.2倍罚款,计金额563.864元,依法上缴国库。
563.86元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2
江源市监处罚﹝2025﹞1号(SJ)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64.00元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3
江源市监处罚﹝2024﹞SG1号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罚款
11000.00元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