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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老好人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宏谋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3MA6XD0391W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50号院4号楼1层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金烟处﹝2025﹞第015号
2025年8月28日10时06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台区陈仓路日常检查时,在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50号院4号楼1层4号,发现当事人杨宏谋经营的宝鸡市金台区老好人商行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杨宏谋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杨宏谋同意后,对宝鸡市金台区老好人商行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下纸箱内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及毁码卷烟好猫(长乐九美)11条、黄山(小红方印)2条、云烟(硬苁蓉)8条、好猫(长乐)5条、芙蓉王(硬细支)15条、贵烟(萃)4条、兰州(硬珍品)5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好猫(猴王磨砂)1条共计10个品种,数量:53条。当事人杨宏谋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品种、数量、32位激光喷码及烫码卷烟已经当事人杨宏谋当场确认无误。当事人杨宏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杨宏谋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电话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将上述涉案物品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金烟存通〔2025〕第071号)当场送达当事人杨宏谋。现查明:当事人杨宏谋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内卷烟不够卖,于是在行政中心附件几家商店收购的,还有一部分卷烟是陌生人上门售卖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杨宏谋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当事人杨宏谋违法进货总额为1027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渠道真烟案件代码提取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杨宏谋参与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杨宏谋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275.00元的10%罚款计1027.5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0个品种53.0条卷烟已发还当事人。
1027.50元
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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