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康市汉滨区永绪卤菜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永绪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02MA70JQLH78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中渡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滨市监处罚〔2026〕76号
本局依法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卤鸡、卤牛肉、卤猪头肉”(生产日期2026年4月7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4月23日,本局收到该批次“卤鸡”检验报告(编号:SP202602552)、“卤牛肉”检验报告(编号:SP202602551)、“卤猪头肉”检验报告(编号:SP202602550),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三份不合格检验报告。 经查,当事人从事卤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对2026年4月7日生产加工“卤鸡、卤牛肉、卤猪头肉”时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 日落色””的事实予以承认;同时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该批次“卤鸡”生产加工4.97千克,销售价60元/千克,“卤牛肉”生产加工10.55千克,销售价160元/千克,“卤猪头肉”生产加工6.62千克,销售价56元/千克,已全部售出;经核算,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2356.92元。另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7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时,在操作间储物柜发现1瓶“津百合 复配着色剂 日落色”(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4日,保质期:5年),报经局领导批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已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监督销毁。 现查明,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调查,主动承认违规添加“复配着色剂 日落色”的违法事实,如实陈述违法经过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主动自行送检整改后生产加工的“卤鸡、卤牛肉、卤猪头肉”并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本案系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查询陕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系统,当事人近五年来被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检三次,均为合格;经电话和本局生产股及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核实,当事人近三年来参加过食品安全相关培训,但不涉及日落黄及其他食品添加剂使用内容,不能证明存在明知情形;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依法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来源合法;涉案不合格卤鸡、卤牛肉、卤猪头肉”货值金额较小;查询12315系统未收到相关投诉,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另经营者罗永绪提供了丈夫身患疾病(心脏瓣膜病 主动脉关闭不全 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生活确有困难,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的行
1、对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56.92元; 3、对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罚款7000元; 罚没款合计¥9356.92元;
7000.00元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