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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李小康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MA479CGC2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河南省濮阳市新习镇十字路口北200米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濮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当事人盛放生产销售的淀粉包装袋,并非在包装袋上面印制的生产厂家购买未使用过的包装袋,而是在2025年11月6日,在滑县上官村购买的,共计8000条,在11月10日使用其包装袋盛放已生产的淀粉,被经开区纪工委党风室在检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相关问题时发现,随即现场制止使用未经安全防护的车辆和印制有他人企业名称的包装袋盛放已生产销售的淀粉,并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行为及相关证据移送我局。 在未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前,当事人在11月11日主动的将未使用的包装袋7850条退回,11月10日生产销售淀粉2.15吨,在知道使用盛放淀粉的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后,未将淀粉作为食品销售,自行将当日生产的淀粉让从事养殖业的当作饲料进行了无危化处理,并且免费让养殖经营者拉走,无违法所得。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经营资质、租赁车辆付费凭证、购买旧包装袋凭证、退回包装袋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投料记录单、购进原料单有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建议对其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2
濮水罚决字﹝2024﹞第12号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罚款20000
20000.00元
濮阳市水利局
2025-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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