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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华新路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国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MA49FMKL3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中伙铺镇107国道与华新路交叉口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21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属伪造计量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2772.87元; 2.罚款500元。 合计罚没金额壹拾贰万叁仟贰佰柒拾贰元捌角柒分(¥123272.87)。
5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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