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区顺赢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启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1MA6H46TY4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钟山区凤凰路1号2号楼-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罚字[2024]118号
经查,钟山区顺赢烟酒店于2019年6月份开始经营至今。2023年11月12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店内除投诉人购买的茅台王子酒(酱色)三件共18瓶外,现场未发现同款茅台王子酒在售。据当事人供述,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2日购买了三件18瓶,售价为3600元,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全部涉案商品均从一位不知名人士处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根据现有条件,我局无法查清其商品销售数据,因2023年10月31日投诉人购买的四件共24瓶茅台王子酒(酱色)未经鉴定人员鉴定,我局无法核实该24瓶茅台王子酒(酱色)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3年11月23日,经鉴定人员鉴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三件17瓶,因其中一瓶投诉人已经打开包装,故现场鉴定人员不予鉴定,但因与鉴定的酒是同款同批次的同一件酒,现场商家也承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能认定的货值金额为3600元。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投诉人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投诉人将酒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将购酒款退还给投诉人并给予一定赔偿,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由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本案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警告#罚款0.7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72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