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宝辰税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封烨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ABEJAX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102-15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108号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经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你单位取得克拉玛依区鑫诚物资经销部(以下简称鑫诚物资)开具的4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710,000.00元、取得克拉玛依区岐峰信息科技服务部(以下简称岐峰信息)开具的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180,000.00元,你单位已税前列支210,000.00元。 经查,上述单位系你单位关联企业,你单位与其未发生真实业务,利用其虚开的发票进行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鑫诚物资、岐峰信息向自己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0份,价税合计4,890,000.00元的行为是虚开发票。 (二)多列支出并虚假纳税申报 经查,你单位2019年在账簿上预提管理费用150,000.00元、2023年利用取得虚开发票虚列支出210,000.00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核实该费用未实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进行扣除,你单位作为专业的财税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财税咨询服务、税务服务,依然违规多列费用,造成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8,0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你单位询问笔录、申报资料、情况说明、账簿凭证及后附资料。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09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