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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中馆驿镇晶鑫运输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华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C5ALB3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中馆驿镇彭畈村十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18
2019-09-12
(2019)鄂1181行审461号
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城市中馆驿镇晶鑫泡沫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将原《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麻城市中馆驿镇晶鑫泡沫厂变更为麻城市中馆驿镇晶鑫运输中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登记的麻城市中馆驿镇晶鑫泡沫厂与麻城市中馆驿镇晶鑫运输中心为同一市场主体。上述锅炉是当事人作为合成材料(泡沫制品)加热的生产用。该锅炉下次内部检验日期2024年08月30日;下次外部检验日期2024年08月15日。当事人计划今年8月份该锅炉内外检验到期后进行淘汰,使用管道蒸汽进行加热生产,但由于各种原因管道蒸汽一直没有接到生产场所,为了保证生产就还一直使用该锅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成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具体规定 ,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相同时期、相同类行、相同性质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15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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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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