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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宏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飞飞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20639390230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775号3层3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4
2019-07-18
(2015)城民三初字第117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宏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等与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一罚﹝2025﹞17号
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共取得20份增值税运输专用发票,金额1632500.00元,税额146925.00元,价税合计1779425.00元;2023年取得4份增值税电子运输专用发票,金额1079971.56元,税额97197.44元,价税合计1177169.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并已列支当期损益科目。认定你单位以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未按规定取得了与实际经营不符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是偷税。
对你单位少缴的2022年8月增值税58267.82元,11月增值税44115.44元,12月增值税44541.74,2023年12月增值税97197.44元;2022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39.38,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544.05元,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558.96元,202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401.92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74916.27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53706.98元分别处以0.5倍罚款,合计罚款190645.01元。
190645.01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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