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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杨霞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LURL32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大营镇排营村委会排营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78号
经查,当事人杨霞为肢体四级残疾人,平时主要以经营百货店为生,因身体原因来往牛井进货不方便,所以平时进货主要由其姐夫阿红春负责联系送货,偶尔有时候遇到上门推销的,杨霞自己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购。就在被查获大概十多天前(因无相关进货凭证,无法确认具体进货时间),有人开着面包车上门进店推销盐巴,称其盐巴是正规的,问杨霞要不要,杨霞就120元进购了一包规格为25千克(500克×50袋)的白象牌精制加碘食盐。因当时比较忙,付完钱卖盐的人就走了,没有开相关票据。直至2025年9月3日被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一包25千克(500克×50袋)的白象牌精制加碘食盐一袋都没有售卖出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之规定,因当事人未索要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导致了所购商品无合法来源。 当事人所进购的一包涉嫌侵犯“白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盐,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及第六条“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之规定,该侵权产品实际尚未销售,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根据云南省盐业滇西北有限公司出具《500g加碘精制食盐价格表》,零售价格为150元/包、3元/袋,故其违法经营额为150元。该批涉嫌侵权产品尚未销售也即无违法所得。 2025年9月5日本局以《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通知书》(宾市监辩通〔2025〕55号)要求云南省盐业滇西北有限公司对该涉嫌侵权的“白象牌”食盐予以辨认,2025年9月17日云南省盐业滇西北有限公司出具了《辨认书》。2025年9月23日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看了《辨认书》的辨认结论后,对其所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白象牌”食盐被鉴定为侵犯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辨认结论表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食盐一包25kg(500g×50袋);2.处以罚款300.00元。
3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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