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阿弓镇避风港奶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E92TBX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阿弓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2024]21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的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经营未明码标价的食品:奶油味爆米花,产品类型:烘烤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23/12/20,保质期:270天,净含量:125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7012500893,产地:山东省济南市,数量:4盒。经调查,当事人是淘宝网上面进的,2023年12月23日进的,进价是58元/件,进了10件,1件是24杯(盒),销售价格是5元/杯(盒),卖出去236盒。摆在货架上4盒。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显示销售出去的236盒是标价销售的,剩下的4盒未标价的没有销售出去。
综上,当事人构成了销售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的事实。
3.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所进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数量。
6.刘志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刘志萍全权处理该店一切事物,证明刘志萍身份的合法性。
罚款0.14万元#
14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