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乐都区创祥酒类折扣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02MABM61P52D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68号海东假日广场1楼1F-28.2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处罚〔2025〕56号
经调查查明,涉案物品系当事人2025年9月16日晚从一名老顾客手里以每瓶300元的价格回收的,合计金额600元。回收时未留具体名字和联系方式,未给对方付钱,也未提供任何票据。此后,当事人以每瓶820元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销售。截止2025年9月17日我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已全额退款给了投诉人,故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我局拟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瓶(品牌:五粮液<八代》,规格:500ml/52度,生产日期:2024年3月7日,数量:2瓶,生产厂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3.罚款1800元
1800.00元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