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萍乡枥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克庆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1MA38T9X7X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源大道梨子坡国际汽车城第二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市监开处罚〔2025〕50-80号
本局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信息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本局现场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于2025年4月24日,在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提示公告提示催告当事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事项,并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邮件再次提示催告,当事人至今未办理相关事项,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综上,本局调查认定当事人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因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相关情况。 2.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相关情况。 3.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公告》截图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告知》邮寄送达凭证,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相关情况。 本局通过邮件向当事人送达《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5年7月2日在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萍市监开罚公告〔2025〕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属于未按法律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并公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六十日内自行前往登记发照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六十日内自行前往登记发照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0.00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