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黄玉华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玉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6MAEL3HXK8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望谟县平洞街道纳朝村郎料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农〔动监〕罚〔2025〕2号
经查,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向望谟县平饶兄弟养殖场进购仔猪40头,进购仔猪时并未申报动物检疫证明,进购仔猪后因进入养殖场道路狭小,当事人便用自有的三轮车将进购的仔猪分批次从望谟县平饶兄弟养殖场运载至位于平洞街道纳朝村郎料组养殖场内进行饲养,饲养约一周左右,因市场行情价格高,先后将进购饲养的仔猪售卖完毕。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找到望谟县平饶兄弟养殖场说有政府补贴项目,需办理2025年4月期间与其进购40头仔猪的《动物检疫证明》,双方协商后便到王母街道办事处申报并取得了《动物检疫证明》(编号:NO.52000544230)。当事人虽取得了《动物检疫证明》,但本次开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实际未发生真实调运,而是对2025年4月期间进购的仔猪进行补办《动物检疫证明》,实际上此前运输这40头生猪时并未申报检疫证明,且在未申报检疫证明的情况下进行运输和饲养,之后又在仔猪已售卖完毕的情况下虚报了《动物检疫证明》,涉案生猪共40头,进购价格共3.2万元,故货值金额应认定为3.2万元。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货值金额3.2万元的3%罚款,即罚款960元。
960.00元
望谟县农业农村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