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立兴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89UE67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达成路5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浙0683民初9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蒋**
嵊州市人民法院
2
2025-09-03
(2025)浙0683民初25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过**,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东阳市俊耀建材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3
2025-06-26
(2025)浙0683民初25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东阳市俊耀建材有限公司,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4
2024-10-11
(2024)浙0683民初42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嵊州市浦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黄**,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5
2023-10-18
(2023)浙0683民初51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东阳市俊耀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过**
嵊州市人民法院
6
2023-06-05
(2023)浙0683民初23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城郊炳樵农机配件服务部
高**,尹**,高**,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7
2023-05-24
(2023)浙0683民初20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邢**,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白**
嵊州市人民法院
8
2022-12-28
(2022)浙0683民初63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过**,东阳市俊耀建材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9
2022-12-09
(2022)浙0683民诉前调64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杨**,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过**,东阳市俊耀建材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2-09-23
(2022)浙0683民初45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东阳市俊耀建材有限公司,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杨**,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03
2020-07-15
(2020)浙0683民初35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袁**与俞**、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2-18
2019-02-02
(2019)浙06民终3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31
2018-12-07
(2018)浙0683民初84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袁**、、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7848.5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822号
当事人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与市山路交叉口的城市道路上实施了运输车辆密闭不严密导致渣土散落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9
2
绍路政罚﹝2026﹞0540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8日11时10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唐东线29K+680M检查时发现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元整。
3820.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3
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791号
当事人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新七路与文涛路交叉口舍姆岗自然村北侧的城市道路上实施了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6
4
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753号
当事人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官河路与城中路交叉口的城市道路上实施了运输车辆密闭不严密导致渣土散落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29
5
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482号
当事人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新七路嵊州市高级中学西南侧的城市道路上实施了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21
6
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483号
当事人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新七路嵊州市高级中学西南侧的城市道路上实施了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21
7
绍路政罚﹝2025﹞05139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1日08时35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嵊州方向K195+555检查时发现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190.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8
绍路政罚﹝2025﹞05139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09日07时53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嵊州方向K195+555检查时发现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740.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9
绍路政罚﹝2025﹞05118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5日10时10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唐东线14K+200M检查时发现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嵊州市吉通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伍拾元整。
5850.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5
10
绍路政罚〔2025〕051121
2025年8月19日11时7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姚洪霞、孙玳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8-1811:36:21车号为浙DH3357在G104(京岚线)上虞方向K1610+92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4.2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23吨。
-
6655.00元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