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同声加油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8QY3H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广州大道北延长线司训队营区西侧老庄英豪街自编5号之四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304号
经查明: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为:0号(VI))”进行抽检时,当事人的库存的抽样基数为18795升,上述柴油分别由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24日两次购进的。其平均购进价为6.15元/升,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内并于7月27日对外销售,至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除备样的2升柴油,上述0号柴油共18793升已于8月5日售罄,其实际销售价格6.96-7.56元/升不等,共销售18793升,获销售收入135028.96元,货值金额为135043.34元,违法所得为19493.99元。上述车用柴油(规格型号为:0号(VI))共18795升,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编号:NY-2307002838),以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SC20103231116305SC1),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已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现可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35043.34元,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19493.99元。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报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并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493.99元;
二、罚款人民币148506.01元。
(总计为人民币168000元)
当事人:广州市同声加油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8QY3H
经营者:张海英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广州大道北延长线司训队营区西侧老庄英豪街自编5号之四
经查明: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为:0号(VI))”进行抽检时,当事人的库存的抽样基数为18795升,上述柴油分别由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24日两次购进的。其中7月17日以广州市金声加油站有限公司名义从广西广投石化有限公司采购并入库上述0号柴油15820公斤(计19060升),至2023年7月27日抽检时剩余710升,剩余710升的进货货值含税为4393.267元。7月24日从东莞市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采购并入库上述0号柴油14920公斤,其进货货值含税111154元,上述两批0号柴油共计18795升,购进金额共为115547.267元,其平均购进价为6.15元/升,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内并于7月27日对外销售,至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除备样的2升柴油,上述0号柴油共18793升已于8月5日售罄,其实际销售价格6.96-7.56元/升不等,共销售18793升,其平均销售价格为7.19元/升,获销售收入=135028.96元,进销差额为19493.99元。2升用于备样的上述柴油的货值为14.38元,故其抽样基数18795升上述柴油的货值金额为135043.34元,违法所得为19493.99元。上述车用柴油共18795升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已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现可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35043.34元,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19493.99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报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时,有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采购单据、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分析报告等索票索证,能如实提供上述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进货来源,并保存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并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493.99元;
二、罚款人民币148506.01元。
(总计为人民币168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48506.01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