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海涛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2MA0GT0E17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西大街2号华龙大厦3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2
(2022)晋0403民初6686号
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
杨*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1-12-17
(2021)晋0403民初61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
山西米盟云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09-16
(2021)沪0109民初10473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戴**
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11
(2022)晋0403民初6686号
执行异议之诉
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02-23
(2022)晋0403民初6686号
执行异议之诉
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2-01-31
(2021)晋0403民初61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长治原野摄影有限公司
山西米盟云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潞州消行罚决字﹝2026﹞第0094号
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6年6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华龙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大厦三层为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使用,该单位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三层擅自拆除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820号)、对杨欣、袁鹏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山西省消防救援局《山西省消防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局)
2026-07-30
2
潞州消行罚决字﹝2026﹞第0093号
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6年6月1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华龙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大厦三层为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使用,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三层营业区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三层营业区未设置排烟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820号)、对杨欣、袁鹏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山西省消防救援局《山西省消防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治市原野摄影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30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