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大龙洞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纲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6P8LLG6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大龙洞公园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税稽罚〔2025〕45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种类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501项违法行为第二档裁量标准: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将收入计入代收款少计收入、在销售费用中多列油费支出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决定对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少缴增值税13,924.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7.37元、企业所得税97,032.41元分别处予50%的罚款,合计55,722.42元。
55722.42元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