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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禹皓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彬彬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BQD69J0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西御驾桥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6〕1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仔鹿粉”是长春市枫煜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国源药业(吉林)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事人与长春市枫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朋友关系,所以当事人直接从国源药业(吉林)有限公司进货,提供了进货凭证与出厂检测报告。当事人快手店铺名称为:枫煜果禹皓专卖店,执法人员在店铺后台找到7款涉案产品链接,链接中产品详情页均标注产品种类为干鹿胎,执法人员向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发送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调查产品的实际销量和具体信息,依据回函,该产品第一次上架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传产品时产品种类有很多选项,选项内均是梅花鹿的各个单体部位,其中并无与“仔鹿粉”产品相对应的选项,当事人随便选择了一个“干鹿胎”的选项后就上传了,并无主观故意宣称产品含鹿胎成分,当事人得知这种标注为投诉人带来误导后,积极主动为其办理退款。当事人称产品自上架后未更改过商品详情页信息,2026年2月6日当事人将产品信息进行更正,因此,当事人违法宣传时间为42天,此案货值金额为2704293.00元。
当事人销售的“仔鹿粉”是长春市枫煜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国源药业(吉林)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事人与长春市枫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朋友关系,所以当事人直接从国源药业(吉林)有限公司进货,提供了进货凭证与出厂检测报告。当事人快手店铺名称为:枫煜果禹皓专卖店,执法人员在店铺后台找到7款涉案产品链接,链接中产品详情页均标注产品种类为干鹿胎,执法人员向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发送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调查产品的实际销量和具体信息,依据回函,该产品第一次上架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传产品时产品种类有很多选项,选项内均是梅花鹿的各个单体部位,其中并无与“仔鹿粉”产品相对应的选项,当事人随便选择了一个“干鹿胎”的选项后就上传了,并无主观故意宣称产品含鹿胎成分,当事人得知这种标注为投诉人带来误导后,积极主动为其办理退款。当事人称产品自上架后未更改过商品详情页信息,2026年2月6日当事人将产品信息进行更正,因此,当事人违法宣传时间为42天,此案货值金额为2704293.00元。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中不含鹿胎却在快手店铺商品详情页标注产品种类为“干鹿胎”,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已构成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产品并无质量问题,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类似的其他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综上所述,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00元。请审批。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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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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