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淇县中海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龙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227374246686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七里堡村107国道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淇市监处罚〔2026〕190号
经调查,2025年10月20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E95#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检。2025年11月29日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2025年10月20日销售的E95#车用乙醇汽油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送达淇县中海加油站。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51025169,产品名称E95#车用乙醇汽油,委托单位: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检单位:淇县中海加油站,检测公司: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单位: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抽样数量:2L,备样数量:2L,抽样基数:9359.7L,检验依据:GB19147-2016,检验结论:经检验,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标准要求,依据《淇县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乙醇含量(技术要求10.0±2.0,检验结果为3.06)、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得大于0.5,检验结果为8.58),两项判定:不合格。 2025年12月23日,我局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单”编号:2025-031;执法人员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HB20250533、HB20250534送达给当事人。执法人员将市抽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4302251103658-S,产品名称92#乙醇汽油,委托单位: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检单位:淇县中海加油站,检测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单位: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抽样数量:4L,备样数量:2L,抽样基数:1925.6L,检验依据:GB18351-2017,检验结论:经检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标准要求≦0.5,检验结果为2.78)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编号:4302251103659-S,产品名称95#乙醇汽油,委托单位: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检单位:淇县中海加油站,检测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单位: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抽样数量:4L,备样数量:2L,抽样基数:1135.4L,检验依据:GB18351-2017,检验结论:经检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标准要求≦0.5,检验结果为2.70)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送达淇县中海加油站。 当事人该批次县抽不合格E95#车用乙醇汽油于2025年9月23日和2025年10月17日从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分两次共购进了7吨,购进2吨(2025年9月23日)的单价为7123.895元/吨,税额为1852.21元;购进5吨(2025年10月17日)的单价为7123.894元/吨,税额为4630.53元。7吨共换算成9363L(7000Kg/0.7476=9363L),销售价格为6.49元/L,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60765.87元,进货金额为56350元,违法所得4415.87元。当事人是能够提供供货方的产品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但不能产品检验报告。 该批次市抽不合格92#乙醇汽油2025年11月11日从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共购进2吨(经询问当事人,每吨为1350L,购进单价为7115.045元/吨,税额为1849.91元,经执法人员查询乙醇汽油密度表,在其区间内),销售价格为5.99元/L,货值金额为16173元,进货金额为16080元,违法所得93元。 该批次市抽不合格95#乙醇汽油2025年11月12日从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共购进1吨(经询问当事人,每吨为1300L,经执法人员查询乙醇汽油密度表,在其区间内),购进单价为6415.93元/吨,税额为834.07元,销售价格为6.29元/L,货值金额为8177元(1300*6.29=8177元),进货金额为7250元,违法所得927元。当事人提供了两个批次供货方的产品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但未提供两个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三个批次产品成本核算的相关对公账户会计票据和核算账目,当事人不能提供三个批次产品成本核算证据,故当事人三个批次抽检不合格货值金额共计85115.87元,违法所得共计5435.87元。
1.没收违法所得 5435.87元; 2.罚款85115.87元(1倍);
85115.87元
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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