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涛 | 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0Q3QE90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包钢西创工业园南侧距西哈公路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54号
内蒙古包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2台在用起重机械为通用桥式起重机,制造单位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额定起重量为15吨,大车运行速度为85m/min,下次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25年9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2台起重机械的大车运行机构制动器预紧力严重不足,在起重机械归零位时,起重机械大车无明显制动痕迹,经监察人员现场试验,大车行驶至大车行程限位器动作区间内时,制动器制动力在大车接触缓冲器前,制停距离明显过长,无法实现有效制停。经询问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齐金泽得知,操作上述起重机械时,制停时需要靠打反车制停大车。该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由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带领特种设备安全员进行周排查时,发现上述2台起重机械的大车制动器存在异常,因该公司忙于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未及时调整大车制动器间隙,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特种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
3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