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天保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3MJ5D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东坑街2号B4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尔多记橱柜铺(个体工商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7
(2025)闽0322民初21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仙游县拆决贸易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3
2025-04-22
(2025)闽0322民初26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仙游县结扯贸易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2
(2025)闽0322民初21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仙游县拆决贸易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5
2025-04-22
(2025)闽0322民初25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仙游县凯周贸易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6
2025-03-31
(2025)闽0322民初21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仙游县拆决贸易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7
2025-03-31
(2025)闽0322民初208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仙游县荷霍贸易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8
2021-06-29
(2021)鄂0107民初93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张**
深圳市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青岛海平面化妆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9
2021-05-31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深圳市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青岛海平面化妆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1-03-15
(2021)鄂0105民初894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李*
纪**,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5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尔多记橱柜铺(个体工商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4
2021-03-12
(2021)鄂0107民初93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与青岛海平面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88号
经查明:2024年1月2日当事人与广州市蝶X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生产产品名称为“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的化妆品。至被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委托广州市蝶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共计15024支。当事人销售2710支,获得销售款32430元,销售均价为11.97元/支,召回0支。库存“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9584支,被我局依法扣押,库存货值114720.48(9584×11.97=114720.48)元。按销售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147150.48(114720.48+32430=147150.4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二、没收“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1”4101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2”1906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3”3577支。三、罚款人民币60000元。
6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