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格瑞森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乐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MA498FG41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临港西路18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209号
本局认为:一、2024年5月份,当事人将其中90桶番茄酱标签更换成制造商为新疆旭升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的标签,虽然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原产品生产日期一致,但标签上标注的其他信息仍然属于虚假的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2024年7月份,当事人考虑到改生产日期后保质期就长些,好销售,再次将余下的186桶番茄酱标签更换成制造商为新疆旭升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的标签,并将原产品生产日期2023/09/20改为2024/08/19,且在产品超过保质期后继续销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召回),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考虑到改生产日期后保质期就长些,好销售,其更换食品标签时就已经存有超过原保质期后能继续销售上述番茄酱的目的,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质上均系当事人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番茄酱188桶,重量42.984吨);2.对当事人2026年5月份开始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41702.835元。3.对当事人2026年7月份开始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224749.785元。上述罚款项合并执行266452.62元,上缴国库
266452.62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