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香兰监狱曙光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东萍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28MAC5P54E3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香兰农场13号楼050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5〕70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我局接到汤原县纪委转办的线索,于2025年8月25日到汤原县香兰监狱曙光药店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存在处方未保留五年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随货同行单中的美洛昔康片(生产企业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602,有效期至2021-5-31)、非布司他片(生产企业山东朗诺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020040,有效期至2025-01-31)等药品已经销售给顾客了,但是由于时间久远,具体日期不记得,上述药品的处方是由于电脑系统发生故障,重新做系统的过程中导致丢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处方未保留五年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已销售处方药的药品处方未保留5年的事实。
5.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投资人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已销售处方药的药品处方未保留5年的违法行为。
6.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2月至2025年2月的随货同行单4张。
7.2025年8月25日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0.00元
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