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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诚信五金机电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帮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781MA63N5CP0B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福鑫大道17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5〕118号
2025年4月7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万源市诚信五金机电行所经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抽样检查。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所检项目导体电阻不符合JB/T 8734.2-2016标准,结果为不合格。
2025年4月7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抽样检查,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导体电阻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不合格)(编号:202512)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JXF-250007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90米,并依法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备样5米产品。\n经查,2024年10月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购得聚氯乙烯绝缘电线100米(生产单位:四川三电福塔电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2.5mm2),进购价格为1.7元/米,销售价格为2元/米。2025年4月7日抽样检查时当事人主动提供5米×2(即10米)的样品,未收取费用。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主动申请销毁5米备样产品。\n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截至查获之日,除抽样外剩余90米未通过零售售出,故本案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0元。\n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其性质属违法。\n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按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本案裁量总分为3.8分,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二项:“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二)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裁量总分在一般处罚阶次。\n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实施一般行政处罚。\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n1.没收不合格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90米;\n2.罚款:290元(大写:贰佰玖拾元整)。
290.00元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2
万市监处罚〔2025〕114号
2025年4月7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万源市诚信五金机电行所经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抽样检查。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所检项目导体电阻不符合JB/T 8734.2-2016标准,结果为不合格。
2025年4月7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抽样检查,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导体电阻不符合JB/T8734.2-2016标准,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不合格)(编号:202512)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JXF-250007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90米,并依法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备样5米产品。\n经查,2024年10月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购得聚氯乙烯绝缘电线100米(生产单位:四川三电福塔电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2.5mm2),进购价格为1.7元/米,销售价格为2元/米。2025年4月7日抽样检查时当事人主动提供5米×2(即10米)的样品,未收取费用。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主动申请销毁5米备样产品。\n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截至查获之日,除抽样外剩余90米未通过零售售出,故本案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0元。\n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其性质属违法。\n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按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本案裁量总分为3.8分,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二项:“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二)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裁量总分在一般处罚阶次。\n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实施一般行政处罚。\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n1.没收不合格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90米;\n2.罚款:290元(大写:贰佰玖拾元整)。
290.00元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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