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浩源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淑颖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221MA0QF4XR46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阮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县市监处罚〔2026〕8号
2025年11月17日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前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阮家村的铁岭县浩源食品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厂法定代表人王淑颖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告知其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王淑颖明确不申请回避且无陈述和申辩内容,本次执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该厂办公室核查并提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QF4XR46)、《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321122100921),当场向王淑颖送达辽宁省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50725101101005C)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文书由王淑颖签收。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分装小苏打的生产车间处于生产状态,但成品库房内未发现《检验报告》记载的小苏打(分装)产品;执法人员同时提取2025年往来账目记录单,单据显示涉案批次小苏打于2025年9月17日分装,共计10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批次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开展原因分析排查并限期整改,同时告知其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程序及时限。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就该厂小苏打砷含量超标问题对王淑颖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厂从山东凯龙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小苏打原料,仅留存进货凭证和付款记录,未签订采购合同;原料采购后未对砷含量等指标进行检验,分装过程中仅分批次抽查砷含量,产品出厂前也未开展包含砷含量检测的质量检验。该厂于2025年9月17日生产分装2批次小苏打,共10件,货值400元,该批次产品主要销往开原下洼子村刘长盛批发点,案发时已无库存。经检测,该批次小苏打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2-2015)规定的≤2.0mg/kg限值标准,该厂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王淑颖自述,该厂在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检测结果通知书后才知晓产品砷含量超标,随即发布召回公告;超标原因分析系分装设备未及时清洗,砷化合物脱落混入物料造成交叉污染。此外,该厂无其他批次小苏打砷含量超标情况,未收到消费者相关质量投诉或举报,后续批次产品出厂前已完成检测且指标符合要求,并称将加强进货查验、核查砷含量检验报告以完成整改。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10400元。
10000.00元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2
铁县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生产的梅上雪马铃薯淀粉(绿标)营养成分表能量营养素参考值计算错误,当事人生产的梅上雪玉米淀粉(蓝灰标)标签标注的标准已废止。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4000.00元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3
铁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是当事人分装生产的,该批次共分装生产10件,每件60袋,每件售价70元,货值金额经计算为700元;均销售给沈阳经销商,违法所得经计算为700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采取产品召回措施,及时联系经销商发布产品召回公告。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700元。
10000.00元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