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嵩明嵩阳美购百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MY3M28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水真路1-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罚〔2023〕29号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6日分别从嵩明板扎纸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电暖宝(ZY-01)5个,暖手袋(400W)6个,电热水袋(TP-718)6个,电暖袋(500W)6个;从云南康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四面暖风机(NSB-200)5个,暖手器(NSB-120)6个。2022年11月16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经营部销售的“电暖宝”等6个品种家居用品进行监督抽查。 2023年2月2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抽检你经营部销售的“电暖宝”等6个品种家居用品的相关材料及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No:C-2022-030-015 No:C-2022-030-016 No:C-2022-030-017 No:C-2022-030-018 No:C-2022-029-025 No:C-2022-029-026)移送我局。检验报告由云南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出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 4706.23-2007 GB 4706.99-2009,该批次产品本次抽检不符合标准要求”。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你经营部已无上述批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暖宝”等6个品种家居用品的销售。 截至2023年2月3日我局向你经营部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你经营部共销售上述批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暖宝(ZY-01)5个,购进单价为25元/个,销售价为35.9元/个,获违法所得54.5元。暖手袋(400W)6个,购进单价为25元/个,销售价为35.9/个,获违法所得65.4元。电热水袋(TP-718)6个,购进单价为28元/个,销售价为39.9元/个,获违法所得71.4元。电暖袋(500W)6个,购进单价为18元/个,销售价为29.9元/个,获违法所得71.4元。四面暖风机(NSB-200)5个,购进单价为200元/个,销售价为260元/个,获违法所得300元。暖手器(NSB-120)6个,购进单价为45元/个,销售价为78元/个,获违法所得198元。你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要求的“电暖宝”等6个品种家居用品的货值金额为 2581.7元,共获违法所得76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经营部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居用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760.7元; 三、罚款3098.04元; 以上二、三项罚没款合计3858.74元。
3098.04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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