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惠廉粮油干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春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5MA5MJYWF9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城北农贸市场53、5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3]37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以1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白衣花生米25公斤,而后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售卖,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2023年7月27日,本局依法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衣花生米进行监督抽检,抽取样品3公斤,支付样品费60元。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时,该批次白衣花生米已销售完毕,本案违法货值金额共计50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销售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衣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白衣花生米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现场抽样照片、《检验报告》(№:GXS322307133)、《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警告#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65万元#
500.00元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