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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宝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亚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1MA6PFXW9X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金晟园5幢三单元04、0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0
(2021)云0125民初2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
云南宝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公司体育城营销服务部,宋**
宜良县人民法院
2
2021-10-26
(2021)云0125民初25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潘**,赵**,赵**,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公司体育城营销服务部,云南宝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公司
宜良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0-26
(2021)云0125民初25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8679.9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呈市监处罚〔2026〕003号
经查,当事人云南宝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日常从盘龙区东三环蔬菜批发市场、农户田地、小贩送菜等方式购进蔬菜,在晨农标准化加工中心冷库进行加工打包,然后再销售到昆明和成都的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凭证证实,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广胡萝卜”于2025年7月13日从东三环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一共购进了500公斤,每公斤价格3.26元,金额为1630元,加工后净重490公斤,于当日全部发给了昆明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风西路分公司,没有剩余。这批“广胡萝卜”销售价格是3.40元 /公斤,计算出货值金额为1666元,销售利润为36元 。 当事人在得知上述抽检不合格“广胡萝卜”消息后立即要求销售商进行召回,但已被销售商全部销售出去了,没有能够召回。但未因购买食用了上述不合格“广胡萝卜”被投诉或举报过。当事人表示,自己在销售前进行了农残快速检测,合格后才发货到昆明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风西路分公司,到货后盒马公司还会再次快速检测,合格后才上架销售。事发后,当事人委托山东凯瑞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对购进的“广胡萝卜”进行了检测,结果是合格的,后面停止了采购和销售“广胡萝卜”。 我局将相关供菜经销商信息线索移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云南宝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及本案事实,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2036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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