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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凡英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德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AC6UAUXA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双楼路1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60号
经查明:永川区凡英食品经营部于2022年02月07日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双楼路180号从事蔬菜经营活动至今。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永川外环路一游动货车,以8元/kg的价格购进麻山药10kg,购进货值金额80元。当事人购进后,将其摆放在门店对外进行销售。2024年11月01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及检测机构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双楼路180号的永川区凡英食品经营部待售的麻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5日,按照法定的抽样程序,依法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2024年11月25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麻山药的《检验报告》(编号:№:2024-03CP110015),检测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650。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并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麻山药已销售完毕,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复检,也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麻山药10kg后,以13元/kg单价销售给抽检机构7.51kg。又以13元/kg的价格,另销售2.49kg,共计销售数量10kg,于11月2日销售完毕。销售货值金额13元/kg10kg=130元,从中获违法所得(13元-8元)10kg=50元。另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票据,及该批次麻山药合格的证明材料,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未建立和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处罚,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麻山药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2
渝永川市监处字(2023)507号
当事人于2022年02月07日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3月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双楼路180号以“永川区凡英食品经营部”的名称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从永川区吉之汇不知道名字的经营户处购进了土豆(购进日期:2023年7月25日)55斤,单价: 1.90元/斤,金额:104.50元,实收105.00元。购进以上批次的土豆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未索取其票据和农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后放入当事人超市的销售货柜上对外销售,2023年7月26日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永川区凡英食品经营部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送检,产品名称:?土豆,购进日期:2023年7月25日,?抽样数量:6.19kg(其中备样3.1?kg),抽样基数:20?kg,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3年8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NO:?E23SZ07335),检测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5-20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不要求复检。 至抽检时仍有20?kg土豆(其中包括抽样送检的6.19kg,支付购样费36.89元)放在销售货柜上对外销售。其余21.31kg土豆已经销售完毕,销售单价:5.96元/?kg?,共获得销售收入:163.9元,其货值金额:163.9元,违法所得59.4元【 27.5公斤X(5.96-3.8)=?59.4元】。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对外发布商品召回信息,至2023年8月31日止未召回已售出的抽样不合格土豆。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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