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然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丽莉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C0W9YD0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与102国道交汇处伟峰·彩宇新城二期12#办公楼10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45号
经查涉案化妆品“黑耀洋甘菊香氛嫩肤沐浴露”,经登录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显示涉案化妆品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3268040号,备案日期:2023年7月3日,备案使用人群:普通人群,功效宣称:清洁;芳香。当事人在涉案化妆品的销售页面产品详情中宣传“滋润保湿,补水滋养”与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信息不符。 另查明,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从广州市爱拉菲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1箱(每箱48瓶),总计1008瓶,购进价格6.50元/瓶,销售价格49.90元/瓶,能提供进货来源、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至2025年2月28日,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化妆品189瓶。平台发布的广告是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人员肖小芳(手机号:15164379181现已无法联系)制作的,广告费用3000.00元。
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的“黑耀洋甘菊香氛嫩肤沐浴露”广告内容与涉案化妆品备案信息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二节序号37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9000.00元。
9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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