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辽市柏合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MACTF4HF93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街道二委5#楼1层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268号
通辽市柏合医药有限公司将购进的5盒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因此通辽市柏合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涉案药品购进价格91.840元/盒,销售价格98.00元/盒。 需要说明的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法〔2007〕74 号)明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销售总金额-购进总金额(98.00元/盒×5盒-91.84元/盒×5盒),故违法所得为30.8元(注:此第八十一条与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相对应),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违法所得30.80元。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0.8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圆捌角) 综上,上述罚没款合计30.8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圆捌角),上缴国库。
92.4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