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抚州市临川中阳一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恩斌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0MABWK52H0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梦湖西路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1
(2026)赣1002民初449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123号
2026年4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食堂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 1、二楼仓库散装食品米粉等无标签。 2、二楼的餐饮食品烹饪间内发现有一塑料袋干肉皮,经称重:2.1公斤;用绿绳扎口,贴有标签一张,内容为:30抚州;ZX-3;抚州中阳一食堂二楼套餐饭;下单:1件;实称:1;单位件;商品:干肉皮(毕)+;分拣员:陈志,商品备注:,库区库位等字样。该袋食品经检查发现有吸食过的烟头一个。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该食品的采购台账、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 3、二楼销售间未消毒的餐具残留水渍,已准备待用。素菜清洗池标示未明示,餐饮加工工用容具无色标区分。 4、二楼的留样柜温度不符合要求,未到48小时的留样食品已销毁。 5、二楼冻库贮存温度未达到 -18度贮存要求,冷冻冰箱生熟食混放。 6、执法人员对二楼冷库内食品进行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冷库内食品:鲁西三号火锅肉卷、单冻鸡胸肉的采购记录、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未提供。 7、一楼食品添加剂登记使用台帐未如实记录。 对当事人二楼烹饪间发现的肉眼可见污秽不堪(内有烟头)的一塑料袋干肉皮,经称重为2.1公斤,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抚市监强制〔2026〕14号)。 2026年4月7日,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吴先锋进行询问。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鲁西三号火锅肉卷、单冻鸡胸肉的采购记录、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1、二楼仓库散装食品米粉等在货架上未按要求进行标签标识; 2、食堂二楼的餐饮食品烹饪间内一塑料袋干肉皮,混有吸食过的烟头,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93.37元; 3、食堂二楼销售间部分餐具消毒不符合要求,残留水渍; 4、食堂二楼操作间素菜清洗池、餐饮加工用具未有标识; 5、食堂二楼的留样柜温度不符合要求,留样食品未到48小时已销毁; 6、二楼冻库贮存温度未达到贮存要求,冷冻冰箱生熟食混放; 7、一楼食品添加剂登记使用台帐未如实记录; 8、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抚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稽查行动方案》、案源登记表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类型、业务范围; 3、2026年4月1日《现场笔录》、2026年4月7日,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总监吴先锋《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二楼仓库散装食品米粉等在货架上未按要求进行标签标识;食堂二楼的餐饮食品烹饪间内一塑料袋干肉皮,混有吸食过的烟头;食堂二楼销售间部分餐具消毒不符合要求,残留水渍;食堂二楼操作间素菜清洗池、餐饮加工用具未有标识;食堂二楼的留样柜温度不符合要求,留样食品未到48小时已销毁;二楼冻库贮存温度未达到贮存要求,冷冻冰箱生熟食混放;一楼食品添加剂登记使用台帐未如实记录的事实; 4、当事人2026年4月21日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事实; 5、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1、当事人二楼仓库散装食品米粉等在货架上未按要求进行标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 2、当事人食堂二楼的餐饮食品烹饪间内一塑料袋干肉皮,混有吸食过的烟头,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没收1袋干肉皮,处罚款26000元整。 3、当事人食堂二楼销售间部分餐具消毒不符合要求,残留水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 4、当事人食堂二楼操作间素菜清洗池、餐饮加工用具未有标识,涉嫌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 5、当事人食堂二楼的留样柜温度不符合要求,留样食品未到48小时已销毁,涉嫌构成未按要求食品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 6、当事人二楼冻库贮存温度未达到贮存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 7、当事人冷冻冰箱生熟食混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 8、当事人一楼食品添加剂登记使用台帐未如实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4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作出警告,没收1袋干肉皮,罚没款合计26000元上缴国库,送审核机构审核。
26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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