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横道河子乡吴记骨里香熟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鹏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HCF04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横道河子乡本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8月30日开始经营熟食,购进食品、食品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桦甸市横道河子乡吴记骨里香熟食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构成未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警告。
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