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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月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7491220269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河东区昆仑路街沧浪东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5﹞698号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附近烟酒店购进香烟后销售,无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共进货烟草140盒,进货价共2058元。全部售出,共售出2330元,获利272元。故本案违法所得272元,货值金额2330元,违法经营总额2330元。
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罚款675。7元。
675.7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2
津市监东新罚〔2024〕283
1、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2024年3月18日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电脑截图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进货及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两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各1份,共10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共3页,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