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永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093711476C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通唐公路北侧水利站院内四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8
(2022)津0101民初69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何**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2-07-28
(2022)津0101民初69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天津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何**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四稽罚﹝2025﹞52号
你单位取得玉田县华旭天然气加气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确认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曹春磊表示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用于抵扣税款买来的,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该笔业务资金往来情况异常,不符合正常业务经营逻辑,其进项税额已自行转出,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滞纳金52755。08元;上述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补税额35567。26元。认定你单位2021年3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1300203130,发票号码06406035-06406045,金额合计911887。52元,税额82069。88元,价税合计金额993957。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1691。0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处罚款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按照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161691.0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