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松城机电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旭东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9930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市监处罚﹝2025﹞1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5日,被处罚人在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一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当事人一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当事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374.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上述罚款共计182374.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一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当事人一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当事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374.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上述罚款共计182374.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82374.20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