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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诗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海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4MACFB1R90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流山镇流塘村古六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南市监当罚〔2023〕406号
韦海生已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警告。
-元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2
柳南市监处罚〔2023〕138号
1.韦海生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属于合法经营;2. 韦海生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合格证。
当事人柳州市柳南区诗瑜商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违法事实态度诚恳,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生产合格证,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500元的罚款。
500.00元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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