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乐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MA450PG41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师灵镇人民政府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3
(2024)豫1721民初6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
惠**
西平县人民法院
2
2024-02-21
民间借贷纠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
惠**
西平县人民法院
3
2022-07-29
(2022)豫1702民初10225号
修理合同纠纷
西平县恒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7-15
(2022)豫1702民初10225号
修理合同纠纷
西平县恒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11-25
(2021)豫1702民初1219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1-03-03
(2021)豫1721民初2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
陈**
西平县人民法院
7
2020-11-26
(2020)豫1702民初120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6
2022-02-23
(2021)豫1702民初1219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56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31
2021-01-13
(2020)豫1702民初12008号
保险纠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王**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67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29
2021-03-22
(2021)豫17民终112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03
2020-05-25
(2019)豫1702民初14587号
刘**与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郭*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703.1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宛新交罚字﹝2025﹞第1100004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新野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09
2
鄂交综武长新交罚﹝2025﹞21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QW196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武汉长江新区S111(阳逻地铁站附近)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应予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05-13
3
豫宛桐交执罚字(2025)第0022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桐柏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01-16
4
豫驻泌交罚字(2025)第0100013号
经调查核实,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实施了车辆载质量超过质量限值标准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 1000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500.00元
泌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14
5
豫驻遂交简罚字[2024]第0500098号
驻马店顺隆储运有限公司(黄色豫QD976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3000.00元
遂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