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洲烟酒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丹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300MA0JM0NL23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开发区大连路1号住宅楼底商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1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洲烟酒商店
韩*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22
合同纠纷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间烟酒店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洲烟酒商店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8
买卖合同纠纷
韩*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洲烟酒商店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高市监处罚﹝2026﹞984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1.没收侵权“巴拿马汾酒20”10瓶;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6-07-29
2
阳泉高市监处罚〔2026〕984号
经查,投诉人于2025年3月4日在当事人处购买“巴拿马汾酒20”一箱(42度475ml*6瓶/箱、产品批号20230616521026),微信付款1800元(300元/瓶);2025年3月12日再次在当事人处购买同款“巴拿马汾酒20”一箱,微信付款1800元。上述酒品投诉人已使用两瓶,剩余十瓶。投诉人怀疑上述酒品为假冒商品,因当事人不认可案涉酒系其向投诉人售卖过的酒,投诉人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对案涉十瓶汾酒的鉴定,系假冒其“汾酒”注册商标产品。参照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汾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证明》,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十瓶“巴拿马汾酒20”系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酒有效进货凭据及供货方相关信息。上述侵权“巴拿马汾酒20”的销售价格为300元/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计算,当事人销售侵权汾酒的违法经营额为3000元。当事人按照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向投诉人退还购酒款3600元。
1、没收侵权“巴拿马汾酒20”10瓶;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